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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信息来源:浙江省第九地质大队 浙江省核工业二六二大队   发布时间:2011-06-27   浏览次数:7987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公积金委发〔20112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单位: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支持基本住房需求。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二、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职工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套数的认定,按照《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10]83号)执行。
  三、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四、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调整为1年。新就业大学生和引进人才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调整为6个月。
  五、已申请的住房公积金置换性贷款延长转回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间的,经审批同意后可全额补贴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之间的利差。再次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置换贷款的,不再给予利息补贴。
  六、调整城镇低收入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贴息的有关事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或配偶,符合贴息相关条件的,已按借款合同约定正常还贷的,当年可办理申请贴息手续。住房公积金支持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试点社区的借款人或配偶,其家庭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可参照城镇低收入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贴息政策申请贴息。
  七、市区或各县如贷款排队轮侯时间超过6个月的,可暂停受理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和受益面,让更多的中低收入职工家庭享受低首付、低利率的优惠政策。要进一步完善信息系统、简化办理手续、提高服务水平,抓紧与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调查、审核、抵押、发放、回收等工作,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管理,防范骗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行为,保障资金安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关组成部门,要积极协助或监督本通知的执行。
  九、本通知自 201121日起执行。执行前已受理并签订借款合同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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