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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住房公积金存折管理规定

信息来源:浙江省第九地质大队 浙江省核工业二六二大队   发布时间:2008-01-22   浏览次数:7960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存折管理,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订住房公积金存折管理规定。
   一、住房公积金存折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县分中心、区管理部、下同)向缴存职工签发的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详细反映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结余的个人账户情况,职工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时,应当出示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存折。
   二、住房公积金存折由个人账号、姓名、签发机构、业务发生时间、金额、结余、资金性质、存折号等要素组成。其中个人账号由管理系统在设立个人账户时自动产生,为职工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唯一账号,不因职工在本市范围内的工作变动而改变;资金性质以代码表示,其中01代表职工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02代表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享受的住房公积金补贴,03代表职工享受的一次性住房补贴。
   三、住房公积金存折实行密码管理,初始化密码为“000000”,持折人可通过咨询电话(全市住房公积金咨询电话为2053333)自行修改密码,也可持存折及本人身份证到公积金业务窗口修改密码。职工如发生密码丢失可持本人身份证及存折到公积金业务窗口进行修改。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应当出示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存折并输入密码。代理他人提取时,除提供经委托人亲笔委托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还应当提供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存折,并能准确输入密码,如3次输入密码错误,公积金中心有权拒绝办理提取。
   四、职工可随时持本人存折到公积金业务窗口打印并核对个人账户信息,也可通过查询电话及《湖州住房公积金网站》查询个人账户信息,职工在查询时,应当根据提示输入个人账号和存折密码。如发生个人账户信息有疑问时,公积金中心应根据《湖州市住房公积金查询、复核规定》,及时受理查询或复核。为方便持折人,公积金中心将逐步开通部份受委托银行协助打印住房公积金存折信息业务。
   五、职工应当妥善保管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存折,如发生存折遗失,可持本人身份证向公积金中心申请补办。补办时,应当填写《住房公积金存折挂失及补办申请表》并支付存折工本费(暂定每本存折2元)。
   六、有关住房公积金存折的使用与管理由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七、本管理规定从2006年7月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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