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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8-03-15   浏览次数:9609

        六、合理设置地方机构

        统筹优化地方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构建从中央到地方运行顺畅、充满活力、令行禁止的工作体系。科学设置中央和地方事权,理顺中央和地方职责关系,更好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中央加强宏观事务管理,地方在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前提下管理好本地区事务,合理设置和配置各层级机构及其职能。

        (一)确保集中统一领导。地方机构设置要保证有效实施党中央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省、市、县各级涉及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和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的机构职能要基本对应,明确同中央对口的组织机构,确保上下贯通、执行有力。

        (二)赋予省级及以下机构更多自主权。增强地方治理能力,把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实施更为便捷有效的经济社会管理事项下放给地方。除中央有明确规定外,允许地方因地制宜设置机构和配置职能,允许把因地制宜设置的机构并入同上级机关对口的机构,在规定限额内确定机构数量、名称、排序等。

        (三)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夯实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基础。基层政权机构设置和人力资源调配必须面向人民群众、符合基层事务特点,不简单照搬上级机关设置模式。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整合基层的审批、服务、执法等方面力量,统筹机构编制资源,整合相关职能设立综合性机构,实行扁平化和网格化管理。推动治理重心下移,尽可能把资源、服务、管理放到基层,使基层有人有权有物,保证基层事情基层办、基层权力给基层、基层事情有人办。上级机关要优化对基层的领导方式,既允许“一对多”,由一个基层机构承接多个上级机构的任务;也允许“多对一”,由基层不同机构向同一个上级机构请示汇报。明确政策标准和工作流程,加强督促检查,健全监督体系,规范基层管理行为,确保权力不被滥用。推进直接服务民生的公共事业部门改革,改进服务方式,最大限度方便群众。

        (四)规范垂直管理体制和地方分级管理体制。理顺和明确权责关系,属于中央事权、由中央负责的事项,中央设立垂直机构实行规范管理,健全垂直管理机构和地方协作配合机制。属于中央和地方协同管理、需要地方负责的事项,实行分级管理,中央加强指导、协调、监督。

        七、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

        机构编制法定化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保障。要依法管理各类组织机构,加快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

        (一)完善党和国家机构法规制度。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制定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研究制定机构编制法。增强“三定”规定严肃性和权威性,完善党政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规定。全面推行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实现权责清单同“三定”规定有机衔接,规范和约束履职行为,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二)强化机构编制管理刚性约束。强化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加大部门间、地区间编制统筹调配力度,满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需要,建立编制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加强机构编制管理评估,优化编制资源配置。加快建立机构编制管理同组织人事、财政预算管理共享的信息平台,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充分发挥机构编制在管理全流程中的基础性作用。按照办事公开要求,及时公开机构编制有关信息,接受各方监督。严格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严禁越权审批。严格执行机构限额、领导职数、编制种类和总量等规定,不得在限额外设置机构,不得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不得擅自增加编制种类,不得突破总量增加编制。严格控制编外聘用人员,从严规范适用岗位、职责权限和各项管理制度。

        (三)加大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坚决查处各类违纪违法行为,严肃追责问责。坚决整治上级部门通过项目资金分配、考核督查、评比表彰等方式干预下级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编制配备的行为。全面清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除涉及条条干预条款。完善机构编制同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的协作联动机制,形成监督检查合力。

        八、加强党对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领导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握好改革发展稳定关系,不折不扣抓好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党中央统一领导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工作,发挥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作用。要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加强党政军群各方面机构改革配合,使各项改革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形成总体效应。实施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或修改法律法规的,要及时启动相关程序。

        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决落实党中央确定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任务,党委和政府要履行主体责任。涉及机构职能调整的部门要服从大局,确保机构职能等按要求及时调整到位,不允许搞变通、拖延改革。要抓紧完成转隶交接和“三定”工作,尽快进入角色、履职到位。要把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结合起来,加快转变职能,理顺职责关系。

        中央和地方机构改革在工作部署、组织实施上要有机衔接、有序推进。在党中央统一部署下启动中央、省级机构改革,省以下机构改革在省级机构改革基本完成后开展。鼓励地方和基层积极探索,及时总结经验。坚持蹄疾步稳推进改革,条件成熟的加大力度突破,条件暂不具备的先行试点、渐次推进。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明纪律,机构改革方案报党中央批准后方可实施,不能擅自行动,不要一哄而起。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禁突击提拔干部,严肃财经纪律,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强化责任担当,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履行对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领导责任。要抓紧研究解决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社会环境,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建立健全评估和督察机制,加强对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完善相关机制,发挥好统筹、协调、督促、推动作用。新调整组建的部门要及时建立健全党组织,加强对机构改革实施的组织领导。

        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统一思想,统一行动,锐意改革,确保完成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各项任务,不断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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