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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中心城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信息来源:浙江省第九地质大队 浙江省核工业二六二大队   发布时间:2014-09-03   浏览次数:8728

   为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合理引导住房消费和房地产开发建设,稳定房地产市场,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按照“市场主导、因城施策、分类指导、长效管理”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合理控制商品房市场新增量。中心城区由市政府统一调配开发土地出让规模和时序。适当放宽建设项目开、竣工期限,对按合同约定开、竣工确有困难的企业,由受让人提出申请,经国土部门认定,可办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的开竣工延期手续,并免除其违约责任。开发规模大的项目,经规划、国土部门同意后,允许分期开竣工、分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则上分期不超过三期、每期建设用地不小于5万平方米。

  二、推行“房票”制度的改革创新。保障房、拆迁安置房、危旧房及城中村改造等不再采取单一的实物安置,推行政府配建与市场购买、实物安置与货币安置相结合的多元化市场安置模式。在开发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建立商品房可供房源信息库,进入信息库的房源,实行政府指导价,供各建设主体和安置户选择购买。

  三、落实银行信贷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率先加大对购房信贷的支持。贷款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按下限标准执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首套房贷款利率不超过基准利率,改善型二套房贷款予以支持并合理确定贷款利率。银行房贷取消认房又认贷的方式,凡银行系统中无按揭贷款记录或已还清按揭贷款的,均以房屋产权部门出具的住房登记证明来认定购房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拥有的住房套数。取消外地人购房贷款需在当地缴纳一年社保的条件限制。

  四、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首付款。职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首套普通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对于已还清公积金贷款并再次申请的,取消原有间隔6个月的时间限制。提前受理期房楼盘配套公积金贷款,放宽至高层楼盘完成主体建设的三分之二即可申请,待楼盘单体结顶后即可办理客户公积金贷款。

  五、发挥地方财政税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节作用。一是实行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契税补贴,自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个人购买144平方米以下普通新建商品住房的,并在此期间网签提交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凭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和完税凭证,按所缴纳的契税地方分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二是对按月预缴土地增值税确有困难符合缓缴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办理缓缴手续。三是对企业开发项目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六、按区域认定住房拥有信息。主城区、德清县、长兴县、安吉县、吴兴区、南浔区各房屋产权部门单独审核并认定购房人家庭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房产拥有信息。

  七、加强房价适度干预和引导。根据房地产市场实际和预期变化,物价、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定价,防止房价大起大落,原则上经物价主管部门备案的商品住宅价格半年内不作调整。

  八、界定商品房预售申请工程形象条件。不带地下室的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为单体结顶。带地下室的多层(六层及以下)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为地面一层。高层(七层及以上)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为地面±0.00。

  九、调整商品房物业保修金制度。为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对在中心城市尚有开发项目的,经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同等价值的实物房源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销售限制,可缓交物业保修金。

  十、完善城市功能配套建设。加快建设重点区域学校、医院、商场、体育、公园、道路、公交、绿化等公共设施,方便市民生活。

  十一、建立突发事件联动处置机制。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妥善处置房地产市场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涉房不安定因素,各有关部门应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涉房突发事件联动处置机制。

  十二、加强新闻舆论宣传引导。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行情,引导消费者树立理性的住房消费观念,形成合理的住房消费预期。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本意见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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