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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前哨 》 第八期

信息来源:浙江省第九地质大队、浙江省核工业二六二大队   发布时间:2017-07-15   浏览次数:9459

【编者按】: 作为一名党员,应该坚守哪些“红线”,牢记哪些“禁令”?以下是中国共产党员的100条禁令,务必牢记,因为条条都有杀伤力!

《党员必须牢记的100条党规党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

第一章 政治纪律

1.严禁公开发表反党言论
2.严禁妄议中央大政方针
3.严禁公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
4.严禁制作、贩卖和传播反党读物和视听资料
5.严禁私自携带、寄递反党读物和视听资料出入境
6.严禁组织、参加反党活动
7.严禁组织、参加反党组织
8.严禁组织、参加邪教组织
9.严禁组织、参加党内秘密集团或其他分裂党的活动
10.严禁搞团团伙伙、捞取政治资本
11.严禁对抗党和国家政策
12.严禁挑拨民族关系
13.严禁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党
14.严禁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
15.严禁对抗组织审查
16.严禁组织参加迷信活动
17.严禁叛逃行为
18.严禁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党言论
19.严禁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利益
20.严禁党员领导干部搞无原则一团和气
21.严禁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

第二章 组织纪律

22.严禁个人专权擅断
23.严禁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
24.严禁党员拒不执行组织人事安排决定
25.严禁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大事项
26.严禁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27.严禁对个人档案资料弄虚作假
28.严禁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
29.严禁违规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30.严禁诬告陷害他人
31.严禁侵犯党员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2.严禁侵害党员的批评、检举、控告、申辩、作证等权利
33.严禁搞非组织活动破坏民主程序
34.严禁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35.严禁在晋升等工作中违反规定谋取利益
36.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等利益
37.严禁违反规定发展党员
38.严禁违规获取外国身份
39.严禁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
40.严禁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

第三章 廉洁纪律

41.严禁以权为他人牟利、本人亲属或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
42.严禁权权交易、为对方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43.严禁纵容、默许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谋取利益
44.严禁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
45.严禁违规向从事公务人员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送礼
46.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47.严禁违规接受宴请或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48.严禁违规取得、持有、实际使用各种消费卡
49.严禁违规出入私人会所
50.严禁违规经商办企业
51.严禁违规买卖股票或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52.严禁违规为亲属或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谋取利益
53.严禁违规兼职
54.严禁离职或退(离)休后违规任职或从事营利活动
55.严禁党员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营或者从业
56.严禁违规为本人、亲属和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
57.严禁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或集体利益
58.严禁利用职权侵占公私财物
59.严禁利用职权违规使用公物
60.严禁组织、参加公款宴请、公款高消费活动
61.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
62.严禁违规发放薪酬奖金
63.严禁公款旅游
64.严禁违规接待或借机大吃大喝
65.严禁违规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车
66.严禁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
67.严禁违规举办节会、庆典活动
68.严禁擅自举办评比表彰活动
69.严禁违规兴建、装修楼堂馆所
70.严禁违规用房
71.严禁权色交易

第四章 群众纪律

72.严禁侵害群众利益
73.严禁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
74.严禁优抚救灾中优亲厚友
75.严禁消极应付群众利益诉求
76.严禁粗暴对待群众
77.严禁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
78.严禁好大喜功致使损害国家、集体或群众利益
79.严禁党员见危不救
80.严禁侵犯群众知情权

第五章 工作纪律

81.严禁党员领导干部不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82.党员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发生公开反党行为
83.严禁党组织不履行从严治党责任
84.严禁党组织违规处理违纪工作
85.严禁因渎职导致所管理人员叛逃和出走
86.严禁瞒报和虚假汇报行为
87.严禁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88.严禁违规干预司法行为
89.严禁违规干预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
90.严禁泄露、扩散或者窃取涉密资料
91.严禁违反考试录取工作纪律
92.严禁不当谋求公款出国(境)
93.严禁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变更路线
94.严禁境外违法犯罪或不尊重宗教习俗
95.严禁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六章 生活纪律

96.严禁生活奢靡、贪图享乐
97.严禁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98.严禁违反公序良俗
99.严禁违反社会公德
100.严禁违反家庭美德

 

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落实中央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处分工作,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经商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6月21日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规〔2017〕11号)。
   一、《处分规定》所称事业单位主管部门,除有特别规定外,均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举办单位”栏所记载的部门为准。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按照《处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不适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关于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的规定。
   三、受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按规定调整岗位且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不再以年度考核不合格为由重复处理。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其他类别岗位,根据相关规定不得在现类别岗位工作的除外。
   五、对同时在管理和专业技术两类岗位任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时,应当同时降低两类岗位的等级,并根据违纪违法的情形与岗位性质的关联度确定降低岗位类别的主次。
  六、对被判处刑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应当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作出。
  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存在违纪违法行为,有关单位不处分或者不按规定处理的,应当根据《处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因上述情形造成办案期限超过12个月的,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相关单位或部门在1个月内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八、处分期满后,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解除处分的,应当自处分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分解除时间自处分期满之日起计算,并在解除处分决定中注明。
  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交流到其他事业单位工作或者原处分决定单位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的,由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新单位执行原处分决定。
  十、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交流到事业单位的,原处分决定继续执行。处分期满后,由所在事业单位商原处分决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除处分决定。
  十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无岗位等级可降而降低薪级工资的,处分解除后,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薪级工资。
  十二、按照《处分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应当立案调查并按程序作出调查结论,明确其应受处分的种类。对于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其养老保险等相应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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