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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调整提取公积金冲还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政策

信息来源:浙江省第九地质大队 浙江省核工业二六二大队   发布时间:2008-01-22   浏览次数:8016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调整提取公积金冲还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
湖公积金委办〔2006〕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区各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体现住房公积金对住房消费的支持,减轻中低收入职工还贷压力,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一届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对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作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期限。借款人在按月正常归还贷款的基础上,其本人及配偶在贷款期间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时间,从现在的每间隔5年调整为1年。
   二、调整提前部分还贷限额。调整提取公积金冲还贷款时间后,凡提取公积金(包括一次性住房补贴)冲还部分贷款的,不设置最低限额,借款人可按提取额冲还贷款,也可补充自有资金同时冲还贷款;但使用自有资金提前冲还部分贷款的,仍保持每次偿还贷款额不得低于1万元的规定不变。
   三、对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调整。凡不存在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后,借款人及其配偶在贷款期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采用“先还后提”原则,即根据提取人间隔期内已偿还贷款本息确定提取额,直接支付提取人。办理住房组合贷款的,其在贷款期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先冲还公积金贷款,还清公积金贷款后,可按上述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还贷信用审核。根据《湖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关于“借款人需在提前偿还贷款申请日前6个月,按月及时偿还贷款本息,且无拖欠、逾期等不良记录”的规定,公积金中心在受理借款人提取公积金冲还贷款申请时,应当对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时间进行审核,凡借款人在提取冲还贷申请日前6个月内发生逾期还贷1次(指已计算逾期利息)或超出借款合同约定时间3次(指发生违约行为)的,其提取还贷时间从发生逾期或最后一次违约之月起延长6个月,即要求保持连续正常6个月的信用记录。
   五、具体实施时间。调整提取公积金冲还贷时间从2007年1月起实行。为避免首次办理时可能出现的“窗口”拥挤现象,公积金中心应按原贷款办理时间进行逐月分流。
   1、2007年1月受理在2002年年底前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取冲还贷业务;
   2、2007年2月受理在2003年年底前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取冲还贷业务;
   3、2007年3月受理在2004年年底前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取冲还贷业务;
   4、2007年4月受理在2005年年底前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取冲还贷业务;
   5、2007年5月受理在2006年5月前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取冲还贷业务。
   六、还贷方式选择。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款后,借款人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选择剩余贷款的还贷计算方式。
   1、“月还贷额不变,缩短还贷期限”。即原借款合同确定的月还贷额(或月还本金)不变,根据冲还后的贷款余额与月还贷额重新确定还贷期限(月);
   2、“减少月还贷额,还贷期限不变”。即原借款合同确定的还贷期限不变,根据冲还后的贷款余额与期限重新确定月还贷额(或月还贷本金)。
   七、调整办理流程。为方便借款人,经公积金中心与各受托银行协调,借款人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还贷手续,公积金中心将提取额直接转入个人还贷卡(折)内,受托银行可根据借款人授权直接从个人卡(折)内扣还贷款,借款人不用再去银行办理还贷手续。
   八、办理提取冲还贷时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借款人及配偶在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款时,需提供下列证明及材料:
   1、借款人及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2、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折;
   3、银行还贷卡(折);
   4、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如贷款时借款人未婚的,首次冲还贷款时,需提供结婚证;
   5、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6、如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提取的,需提供银行出具的间隔期内已还贷款本息记录或证明。
   特此通知。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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