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政策聚焦

湖州经济适用房应怎样申请?

信息来源:浙江省第九地质大队 浙江省核工业二六二大队   发布时间:2008-01-22   浏览次数:8040

   问:湖州经济适用房应怎样申请?
   答:根据湖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
   1.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居民户籍5周年以上;
   2.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有关规定标准;
   3.家庭收入符合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二)符合第(一)项条件,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者。
   (三)已安置在本市市区的军队转业人员和户籍已在本市市区的人才引进人员。
   前款第(一)项中具体的家庭人员范围、住房面积标准、家庭收入线标准要求,以及第(三)项中人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条件,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市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房源及需求等情况具体制定,并予以公布。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标准:一户3人(含独生子女,下同)及以下家庭60平方米;一户4人及以上家庭80平方米。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一户3人及以下家庭可购买60平方米左右套型的经济适用住房;一户4人及以上家庭可购买80平方米左右套型的经济适用住房。具体套型划分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房源确定。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向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市建设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二)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住房情况证明;
   (三)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四)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人现居住地社区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经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批准并发给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不予批准,并书面予以答复。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的规定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标准以内的面积,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因规划设计和户型结构造成的超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标准的面积部分的销售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当时同类地段普通商品房价格等因素确定,差价款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登记证书上分别记载经济适用住房、划拨用地,以及总面积中经济适用住房面积、超过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标准的面积。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5年后,方可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差价比例和补缴办法另行制定。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出租的相关手续。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后未满第一款规定限制年限上市出售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必须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扣除相应年限的折旧后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申请人后,方可再次申请。

返回列表>>

上一篇:湖州市调整提取公积金冲还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政策

下一篇:低收入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须知

版权所有 2008-2010 浙江省核工业二六二大队  浙ICP备11013850号-1
地 址:浙江省湖州市环渚路666号浙北地质大楼 电 话:0572-2115816 邮 箱:wlgly@zbdz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