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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第九地质大队 浙江省核工业二六二大队“五必谈”廉政教育谈话制度

信息来源:浙江省第九地质大队、浙江省核工业二六二大队   发布时间:2016-05-10   浏览次数:9051

   为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深入推进大队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省委、局党委关于深入开展党风廉政教育的有关规定,结合大队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谈话目的

   实行“五必谈”廉政教育谈话制度是贯彻教育、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党员干部实施严格教育和加强事前、事中监督的重要措施。通过谈话,对党员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沟通思想,交流情况,研究问题,交换意见;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关心、教育和保护党员干部。

  第二条  谈话类型和方式

 “五必谈”廉政教育谈话分为例行谈话、任前谈话、关心关爱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等类型。谈话方式以个别谈话为主,任前谈话、例行谈话,也可采取集体谈话方式进行。

   第三条  谈话时间

  例行谈话。主要是二级单位班子及中层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及个人工作和廉政情况,一般每半年进行一次。

   任前谈话。主要对新提拔的大队中层干部进行廉政教育谈话,一般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关心关爱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等视情况随机进行。

 第四条  谈话对象和内容

(一)例行谈话的对象和内容

   谈话对象:大队二级单位班子成员和大队机关各科室正副职科长(主任)。

   谈话内容:

   1.班子及本人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局、队工作部署的情况;

   2.班子及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履行“一岗双责”的情况;

   3.本人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4.其他需要相互沟通的情况或需要共同研究解决的问题。

  (二)任前谈话的对象和内容

   谈话对象:新提拔大队中层干部

   谈话内容:

   1.进行理想信念和党的宗旨教育;

   2.进行遵章守纪守法教育;

   3.进行反腐倡廉警示教育;

   4.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任务。

  (三)关心关爱谈话的对象和内容

 谈话对象:个人家庭生活发生重要事项或遇到重大变故和困难的干部职工。

   谈话内容视具体情况而定。

  (四)提醒谈话的对象和内容

谈话对象:重点岗位人员,在信访举报或各项工作检查考核中,群众反映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生活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

 谈话内容:根据群众反映,调查了解有关情况,要求谈话对象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提醒谈话对象有则改之,无则加勉;针对反映的问题属实的,进行提醒教育,督促自查自纠。

  (五)诫勉谈话的对象和内容

  谈话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干部职工,必须进行诫勉谈话:

   1.在信访调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经济责任审计等各项工作中发现有轻微违纪行为,尚未构上纪律处分的;

   2.在干部考核中,个人廉洁从政状况民主测评群众满意度比较低的;

   3.所在部门、单位管理混乱,违纪行为多发,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问题的;

   4.未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和执行大队各项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谈话内容:针对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和错误,进行批评教育,督促自查自纠,并作出书面报告。

   第五条  谈话程序

 (一)根据掌握的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谈话对象;

  (二)谈话对象确定后,由大队纪委正式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应按通知要求在约定时间、地点接受谈话教育;

  (三)谈话人必须2人以上,谈话时应将谈话的目的、内容、要求明确地告诉谈话对象。根据具体情况,需要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情况说明的,可以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并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办理;

  (四)谈话要有记录,并形成书面材料,填好《“五必谈”廉政教育谈话记录表》(见附表)。对谈话对象的提醒和诫勉谈话记录情况,须经本人核实。谈话记录情况存入干部勤廉档案。

   第六条  谈话要求

 (一)对谈话人的要求

   1.本着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坦诚相待;

   2.对谈话对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可以采纳的应予采纳。重要的意见,及时向上级反映。

 3.不准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信访的有关内容,不准将谈话对象不宜阅看的其他材料给谈话对象阅看。

   4.对涉及谈话对象本人比较敏感的问题,一律要注意保密。

  (二)对谈话对象的要求

   1.本着对组织、对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自觉接受组织的教育和监督;

   2.如实汇报思想、工作和廉洁自律情况,并按要求提供有关书面材料;

3.按照谈话提出的要求,对反映问题属实的,作出廉政承诺,认真自查自纠;

4.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向外泄露有关谈话内容。

第七条  谈话的组织实施

“五必谈”廉政教育谈话工作在大队党委的领导下,由大队纪委或监察室与大队机关有关部门(科室)组织实施。所有谈话资料由大队纪检监察室归档,统一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大队纪委负责解释,自下发至日起实施。

附件:“五必谈”廉政教育谈话记录表

“五必谈”廉政教育谈话记录表

谈话人

单位职务

谈话对象

单位职务

谈话时间

谈话地点

记录人

备  注

说明:此表由谈话人负责填写,对谈话中涉及其它需要组织关注的情况填在备注栏内,谈话结束后交大队监察室归档。

  浙江省第九地质大队浙江省核工业二六二大队办公室   2015826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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