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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地质工作法制建设的必要性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1-12-03   浏览次数:8036

浅析地质工作法制建设的必要性

李政龙,茅卫平

(浙江省核工业二六二大队,浙江 湖州,313000)

 

摘  要市场经济大环境下,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开始成为地质工作的支柱,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一部分,加强地质工作法制建设是市场经济的需要,也是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健康、可持续性发展的必要条件。

关键词:地质工作、法制建设、可持续发展

0 前言

地质工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先行性、基础性工作,服务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做好地质工作,对保障矿产资源安全,服务生态文明建设,支撑自然资源管理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当前商业性地质工作发展迅速,地勘单位和地质工作从业者对法制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够,部分从业者思维方式停留在计划经济模式,不能很好的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给地质工作可持续发展留下了较大的法律风险,因此,加强地质工作法制建设刻不容缓。

1 当前商业性地质工作的合作模式

在商业地质勘查项目中,地勘单位是实施主体,但地勘单位的技术科研实力强而资金薄弱,因此必须与资本进行结合,才能推动项目的进行。同时,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方法也是实现地质勘查和矿产开发一体化所不可或缺的。由此可见,资金、技术和管理是矿产资源勘探和开发项目最重要的三要素,因此商业地质勘查项目合资合作模式可分为技术合作模式、资金合作模式、管理合作模式和资金、技术、管理相结合的合作模式。

1.1 技术合作模式

以签订技术合同为主的合作方式,合作方对商业勘探项目进行实质性磋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正式技术合同。在技术合作模式中,由于合作方之间合作的具体模式不同或签署的合同内容不同。技术服合作模式是由资源地政府出资,勘探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并承担全部的勘探或开发工作,对于地质勘查项目来说,采取技术合作模式的主要优势是有利于突出地质勘探公司的技术特长,借助专业技术知识与合作方展开合作,获得一定的报酬;特别是在地勘单位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利用勘探技术作为出资方式,与合作方进行一系列的合作,达到双赢的目的。

1.2 资金合作模式

在资金合作模式中,矿业权作价出资合作模式是比较典型的一种。这种合作模式是指矿业权人依法将采矿权、探矿权作价后,作为资本投入合作方企业,并按出资额行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的合作模式。这种合作模式的优势很多,例如将外部交易内部化,减少管理成本和资源开发成本,减少投资风险等。但风险是采矿权作价出资的扭转规则需要完善。这种模式比较适用于一方拥有采矿权的矿业集团。另外一种资金合作模式是企业间债转股合作模式,具体操作方式是把债权人变成企业的股东,将其对企业的债权转变为对企业的资本注入,这样可将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控股(或持股)与被控股的关系,并按股份比例分红。

1.3 管理合作模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性地质工作项目逐步从以往的地质工作体制划出、分体运行,初步形成了相对独立的管理方式。合作方自有管理的合作模式主要是由合作方中的一方按本公司的管理模式对合作项目的事前、事中和事后进行一系列的管理活动。这种模式的优点主要是有利于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生产效益,有助于提高公司的软实力;但风险是管理方式固化和缺乏创新,可通过技术管理和成本管理创新进行改进。

2 商业地质工作中的存在的风险

商业性地质工作是符合市场经济的活动,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必须依法经营管理,依法开展各种经济活动,这是对企业最基本的要求。

2.1 合同风险

当前商业性地质工作有市场招投标、业主委托服务等,上述商业性地质工作需要签订合同或合作协议,而上述文件对地勘单位需要履行的义务等都有明确规定。合同是企业经营行为中最基本的法律文本,因合同引发的法律风险是企业最为常见的合同纠纷,合同风险是企业法律风险的最常见的主要内容。合同风险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的方方面面,从企业的成立到企业的解散,从企业的对外经营到内部管理,可以说合同风险是渗透到企业每个环节,与企业的其他法律风险相互交叉。综合而言,企业最主要的合同风险当然是在对外经营过程中与其他市场主体签订的合同产生的纠纷,包括因合同主体存在问题而产生的纠纷,合同条款不完善而导致的纠纷,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等等。

2.2 知识产权风险

知识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已成为衡量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保护知识产权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工作之一,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差,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不健全,知识产权风险主要包括企业自有知识产权的申请、保护机制不健全带来的风险。地质工作是一种技术密集型工作,地勘单位在商业性地质工作过程中会产生发明专利、工法、科技成果和论文等知识产权。以往的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对项目产生的成果一般有明确的规定,而对成果的定义和范围往往没有明确的规定,仅对成果报告、附图、附表及专题报告等作了约定。因此,当产生一些具有影响力的知识成果时,对知识产权的归属易产生纠纷。

2.3 地质技术人员违法犯罪风险

近年来地质技术人员,尤其是地勘单位管理人员违法犯罪成为商业性地质工作健康发展中的一颗毒瘤。仅近几年来就有地质技术人员违反职业操守资源量造假、管理人员套用勘查经费等违法情况,更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焦点。地质技术人员在矿产资源数据上造假从而谋取私利,造成国家资源严重流失,影响极大。此类犯罪已成为商业性地勘工作犯罪的窝案、串案,“拔出萝卜带出泥”,危害极大。

3 进一步完善地质工作法制建设的几点建议

保障和促进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健康发展,必须加紧构建地质工作法制体系建设,按照基本法律和推进法制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全方位加强地质工作法制建设规范化,提高从业人员法制观念。

3.1 必须做好现行制度的法律化

国家及各省对做强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高度重视,多次要求对探矿权管理和地质环境进行立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地质勘查法规体系,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维护地质工作秩序,为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做好地质工作法制建设工作,最重要的就是要将当前的地质工作法制条例行之有效的执行下去,现有的一系列文件,对地质工作中的一些基本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做好条文的具体化,增强制度在实践工作中的可执行性尤为重要。

3.2 加强对从业人员法制教育

以往产生的地质工作从业人员触犯法律的案例中,很多情况下是地质从业人员对自身错误行为的法律认识不够,以为是小问题,不会产生很大的影响,粗放型的工作方式和思维不能适应全面法制社会建设的需要,地质工作是基础性、公益性工作,一个数据的修改造成的影响极大,可能导致国家造成极大的损失;此外,地质工作中设计到的一些图件、数据、结论性材料均属于涉密资料,受阅范围有限,必须妥善管理,一些调查资料发生泄密时,甚至会导致社会恐慌,造成的影响极其恶劣,因此,加强地质工作从业人员法制教育十分重要,使从业人员明白工作的特殊性、重要性,不断加强自身法制教育,提升法制观念。

3.3 制定其他匹配法规和制度

进一步完善地质资料管理法律制度。商业性地质工作过程中一些地质数据十分重要,必须要以法规和制度的形式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约束,目前地质资料管理已经有了专门性的行政法规和配套规章,但上述法规仅对资料管理做了约束,对从业人员主观原因导致的数据错误,导致国家资源流失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明确,留下了一定隐患,因此,需进一步加强相关法规制度化建设,明确责任、义务,修改完善法规和制度,建立商业性地质勘查法制建设工作体系。

4 结语

地质工作是国民经济中超前性、基础性工作。目前,商业性地质工作是国民经济中的一个薄弱环节,不能很好的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地质工作法制建设是进一步规范地质勘查工作,加强对地质勘查工作管理的必要手段,也是地质工作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由于地质工作中与矿产资源安全、能源资源保障等存在密切相关,因此,推进地质工作法制建设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参考文献

[1]吴永高. 进一步完善地质找矿法制建设的几点建议[D].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2016

[2]加强地质工作呼唤法制建设[N]. 中国国土资源报,2006-04-06(005).DOI:10.28291/n.cnki.ngtzy.2006.001002.

[3]胡朝钰. 西藏矿区生态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研究[D].厦门大学,2017.

[4]赵小平. 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建设史考察[D].山西大学,2012.

[5]楚占昌,柳源.加强法制建设,保护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J].中国地质,1991(09):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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